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073号原告青岛绮丽佳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仙山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宋维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禹,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代表人武长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绮丽佳源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绮丽佳源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车发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