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兴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松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栾和静,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一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希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依法扣划其账户内存款289692.83元至本院,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6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汪田基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迟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