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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25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与枣庄市亿利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嘉琪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枣庄市亿利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嘉琪管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润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枣庄市新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枣庄美日洁能太阳能有限公司,蔡聪,刘冠,蔡超,吴静,张亮,郭方燕,蔡成中,韩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2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负责人,李庆伟,行长。被执行人枣庄市亿利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聪,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嘉琪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庆德,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市润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洪林,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市新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同军,经理。被执行人枣庄美日洁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继波,经理。被执行人蔡聪。被执行人刘冠男。被执行人蔡超。被执行人吴静。被执行人张亮。被执行人郭方燕。被执行人蔡成中。被执行人韩业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枣庄市亿利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嘉琪管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润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枣庄市新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枣庄美日洁能太阳能有限公司、蔡聪、刘冠男、蔡超、吴静、张亮、郭方燕、蔡成中、韩业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枣庄市亿利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嘉琪管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润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枣庄市新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枣庄美日洁能太阳能有限公司、蔡聪、刘冠男、蔡超、吴静、张亮、郭方燕、蔡成中、韩业玲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台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鲁0405执2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