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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0027号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与卢翠英、卢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卢翠英,卢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002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负责人杨明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茅永胜(特别授权),该行××主管。被执行人卢翠英。被执行人卢进军。关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与卢翠英、卢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泰宣商初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宣商初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鹏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