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832号原告宋佑敏,女。被告姜长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佑敏与被告姜长兴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佑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二治 微信公众号“”
宋佑敏诉姜长兴相邻通行纠纷民事裁定书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832号原告宋佑敏,女。被告姜长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佑敏与被告姜长兴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佑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二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