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4民初2832号

宋佑敏诉姜长兴相邻通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宋佑敏,姜长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832号原告宋佑敏,女。被告姜长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佑敏与被告姜长兴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佑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二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