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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执38号

XX与张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张效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效忠,女,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张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效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祥

审判员 李保秀

审判员 刘桂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