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行初492号

李文和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492号原告李文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淑英,女,汉族,自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本院受理了原告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确认行政合同无效的一案,原告预交了案件受理费50元。经审查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的手续,要求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了不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查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国家法律规定的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是一项法律制度,其中规定原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承担不能继续诉讼程序之后果,即人民法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文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建秋

代理

审判员  孙 茜

代理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