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891号原告XX,女,汉族,1988年0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中,男,汉族。1981年09月13日出生。被告周国良。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郭建中、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建中、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