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被执行人李凌轩,男。本院在执行王超与李凌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9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410元,执行费127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6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0日执行20000元,受理费1410元,2017年10月30日执行20000元,2018年10月30日执行50000元及利息。因执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暂先退出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有会
审判员 王宏让
审判员 李海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喻永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