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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088-1号

曲增伟与被执行人王军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增伟,王军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088-1号

申请执行人:曲增伟,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军波,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曲增伟与被执行人唐福和、王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曲增伟以(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军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军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军波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军波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波的银行存款12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学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