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2520号原告北京恒森超源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任会保,经理。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7号2号楼1层105室。法定代表人张桂君,经理。
原告北京恒森超源商贸中心因与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北京恒森超源商贸中心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四百七十八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北京恒森超源商贸中心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恒森超源商贸中心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贺 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