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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1335号

秦栋与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秦栋,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云台山矿泉水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秦栋,男,1992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李青川,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焦作市云台山矿泉水厂。住所地:修武县云台山风景区。投资人康新超,经理。

上诉人秦栋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云台山矿泉水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88之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12日,秦栋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88之1号民事裁定提起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栋撤回对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88之1号民事裁定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栋撤回对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88之1号民事裁定提起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富中

审判员  陈金刚

审判员  王长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