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541号罪犯徐保财,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益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保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5330.3元。该犯、同案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31年4月8日止。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83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88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5分。2014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保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保财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9年12月8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