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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062号

杨庆民与梁俊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庆民,梁俊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杨庆民被执行人梁俊生本院在执行杨庆民与梁俊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荆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