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1899号原告高某某,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蕉溪乡高升片上屋组***号,公民身份证号4301811985********。委托代理人张顶纯,浏阳市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蕉溪乡高升村高升片徐家组***号,公民身份证号4301811984********。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罗玉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2007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2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的几年,因原告迟迟未生育,后通过试管婴儿途径于2014年11月14日生育一女儿徐某某。婚后因双方性格各异,夫妻纠纷频发,2014年下半年,女儿出生后,双方因女儿抚养费用的问题多次找到当地基层组织及政府出面协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用。为此严重影响原、被告感情,双方分居生活。原告现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小孩至独立生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被告履行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房屋过户至小孩名下。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家庭背景均互相了解,经历了相识、相恋等阶段,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融洽,虽生育小孩历经曲折,但双方仍共同面对解决;双方感情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原告长期居住娘家,并擅自将小孩入户到娘家,导致原告与被告家人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在蓝思科技打工期间,所有的收入均交与原告支配,小孩出世后,面临被告更换工作的阶段,被告经济紧张无法支付小孩的各项生活开支。综上,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25日双方在本市蕉溪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虽在生育小孩的问题上较为坎坷,但经过多番努力,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通过试管婴儿手术生育一女儿徐某某。小孩出生后随原告居住在原告娘家,被告在长沙市榔梨镇蓝思科技工作,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未支付小孩抚养费用,双方屡起争执,并通过寻求村、镇相关部门以及媒体协调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资料、出生��学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和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婚前较为了解,婚前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双方共同面对困难,努力建设家庭,婚后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经济的原因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双方并无大的冲突矛盾。只要双方应珍惜感情,加强沟通和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和不足,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高某某要求与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玉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