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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342号

丁泉军与许绍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泉军,许绍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342号

原告:丁泉军。

被告:许绍闻。

原告丁泉军为与被告许绍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余雪富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运河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代理

审判员  余雪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吾崇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