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342号
原告:丁泉军。
被告:许绍闻。
原告丁泉军为与被告许绍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余雪富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运河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代理
审判员 余雪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吾崇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