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549-1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社法律服务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社法律服务中心职工。被执行人刘维维,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云峰,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建峰,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曹俊峰,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秦鹏飞,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2014)上证借字第19号公证债权文书及本院(2016)豫1722执54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云峰、秦鹏飞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贺亭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张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