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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47号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47号申请人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李进保,该公司董事长。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法定代表人宋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博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寇建立

审判员  肖卫强

审判员  汤昭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腾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