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薇。申请执行人王晴。申请执行人王思富。申请执行人王思诺。法定代理人刘小薇。委托代理人王金良。被执行人孟宪辉。本院在执行刘小薇、王晴、王思富、王思诺与孟宪辉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刘小薇、王晴、王思富、王思诺申请恢复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07年7月17日作出的(2007)蠡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春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瑞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