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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2执19-2号

秦长青与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长青,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秦长青,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秦长青与被执行人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秦长青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秦长青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秦长青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晋邦

审判员  王保军

审判员  尤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小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