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478号罪犯上官丕文,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赣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上官丕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7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7月14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104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05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29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上官丕文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3.5分。评为2015年度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上官丕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上官丕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8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莫仁华
审判员 徐高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