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3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亮亮、普迎军,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舆县蓝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河,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平舆县东皇庙乡五里联中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监字(2015)第18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罚款壹拾柒万零捌佰元(170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平舆县蓝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2月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东皇街道办事处王寨居委会小冯庄七组基本农田6100平方米建粮食、农机仓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6100平方米土地;
二、限你单位15日内自行拆除没收你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你非法占用的61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零捌佰拾元(1708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没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5)第18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罚款壹拾柒万零捌佰元(170800元)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审查费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张俊峰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