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梁治荣。被执行人刘建峰。申请执行人梁治荣与被执行人刘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离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峰给付申请执行人梁治荣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1500元,诉讼费6304元,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治荣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申请执行人梁治荣同意承担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梁治荣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