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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438号

王小云与高名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小云,高名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438号

原告:王小云,个体工商户。

被告:高名胜,鲁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云诉被告高名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