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438号
原告:王小云,个体工商户。
被告:高名胜,鲁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云诉被告高名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宏 关注公众号“”
王小云与高名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438号
原告:王小云,个体工商户。
被告:高名胜,鲁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云诉被告高名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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