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472号原告米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米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同瑶 来自
米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472号原告米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米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同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