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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民初472号

米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米某,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472号原告米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米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同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