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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刑初296号

曹一×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曹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5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一×,农民。因拒不执行本院生效判决于2015年10月28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辩护人曹洪宝,个体工商户。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6]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一×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骐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一×及辩护人曹洪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9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一×与曹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结案,出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曹一×于201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249万元并给付利息,如果到期不还,曹一×以其名下坐落于宝坻区××路北侧××镇××××有限公司房产折抵上述借款及利息并配合过户。到期后,曹一×未能偿还借款,曹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3月18日,曹二×取得“房地证津字第××号”房地产权证。2015年2月17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决曹一×一个月内腾迁权利人为曹二×、房产证号为“津字第××号”的房屋及土地。后曹一×分别上诉、申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曹一×的再审申请。自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曹一×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宝坻区人民法院多次督促执行,曹一×仍未腾迁房屋及土地,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期间,2015年10月28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因曹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对其司法拘留,后曹一×仍未执行法院判决。2016年2月25日8时许,曹二×为使曹一×腾迁房屋及土地,指使其弟曹三×用车将××××有限公司大门堵住。同年3月11日晚,曹一×雇佣挖掘机,将曹二×名下的××××公司西侧围墙铲毁5余米用于车辆出入。经鉴定,被铲毁围墙价值人民币195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一×要求其亲属将曹二×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津字第××号”的房屋及土地腾出,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得到了权利人曹二×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二×、曹一×、毕××、曹三×、刘××、王××的证言笔录;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拘留决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房地产权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悔过书、谅解书等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一×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一×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曹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求其近亲属将被执行的房屋及土地腾出,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得到了权利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曹一×除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外,还认罪、悔罪,建议对曹一×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曹一×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建议适当,本院亦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曹一×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玉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庆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