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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2064号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064号

原告:贾某,女。

委托代理人:于万慧,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

审 判 长  单洪海

代理

审判员  刘铁军

人民陪审员  谢京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存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