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064号
原告:贾某,女。
委托代理人:于万慧,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
审 判 长 单洪海
代理
审判员 刘铁军
人民陪审员 谢京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存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