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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71号

史光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71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史光明,农民。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史光明罚金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豫刑初字第004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移送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史光明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史光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史光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李 磊执行员 孟吉祥执行员 王 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