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742号
原告:许桂聪。
委托代理人:尉赟,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州,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卫林,经营场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小商品批发市场国际小商品诚3116号。
委托代理人:邵为,辽宁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桂聪与被告池卫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桂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桂聪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桂聪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桂聪负担。
审判员 魏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訾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