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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4742号

许桂聪与池卫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742号

原告:许桂聪。

委托代理人:尉赟,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州,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卫林,经营场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小商品批发市场国际小商品诚3116号。

委托代理人:邵为,辽宁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桂聪与被告池卫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桂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桂聪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桂聪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桂聪负担。

审判员  魏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訾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