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纪志良,男,1968年5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被执行人纪志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青民初字第01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纪志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莉欠款344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现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恢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卜毅力
代理
审判员 姚占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