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711号原告张兵,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菊香,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东生,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杨永光,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与被告胡东生、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兵于2016年6月2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张兵负担。
审判员 刘佰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