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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870号

宋先保与方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先保,方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宋先保,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方梅,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宋先保与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方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梅存款417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