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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执148号

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建明,行唐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丽杨,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江,男,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习建明,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习玉亭村人。被执行人行唐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行唐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习建明、行唐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此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振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