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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753号

郝占全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占全,崔艳洁,郝某,吴康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753号

申请执行人:郝占全,男,194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崔艳洁,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郝某,男,200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吴康,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郝占全、崔艳洁、郝某与吴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8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郝占全、崔艳洁、郝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康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案款人民币160536.5元。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吴康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吴康无房产、车辆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郝占全、崔艳洁、郝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吴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郝占全、崔艳洁、郝某申请执行的案款160536.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郝占全、崔艳洁、郝某确认,被执行人吴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郝占全、崔艳洁、郝某发现被执行人吴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 岗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云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