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318号原告张岩,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白树林,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岩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津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约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张岩负担。
审判员 张会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美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