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196号原告临邑县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临邑县营业部。负责人陈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
原告临邑县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临邑县营业部与被告王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玉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