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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执3516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广东博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广东博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35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

负责人:罗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雪、朱建辉,均系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博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

法定代表人:林伟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

负责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博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博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227609.90元,返还案件受理费233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2000元,返还案件受理费2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广东博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27609.90元及案件受理费23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本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函,该院尚未回复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广东博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2071执35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标科执行员  黄桂源执行员  陈旭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耀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