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634号罪犯张国防,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了(2013)太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止。宣判后,张国防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周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国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月23日,张国防等人驾车分别到太康县朱口镇朱口北村北等七处地方,对太康县移动公司正在使用的光缆线路进行剪断、破坏,导致多处移动基站全阻,造成21012户移动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罪犯张国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防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