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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318号

上官光珍与李爱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官光珍,李爱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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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18号申请人上官光珍,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爱霞,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上官光珍诉李爱霞、魏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爱霞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官光珍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爱霞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25000元)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