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刑更568号

夏泽华走私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568号罪犯夏泽华,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荣昌县远觉镇棕包村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0日作出(2003)临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泽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人民币。2003年2月18日交付执行。2005年6月12日由云南省第三监狱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0日作出(2005)云高刑执字第118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114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65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20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泽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17.7分。2014年12月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4年12月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意见:建议对罪犯夏泽华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夏泽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泽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卜雪梅

审 判 员  徐高龙

代理

审判员  雷志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