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6666号

扶莉与北京华东金宝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扶莉,北京华东金宝地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666号申请执行人扶莉,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华东金宝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兰,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7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满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