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750号原告张正元。委托代理人任文忠,高邮市三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文亮。
原告张正元与被告沈文亮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3月原告帮被告为其孙子沈亚林办理了一份婚嫁金及教育金分红保险。因被告未带现金,原告帮其垫付了1万元。被告于当年3月28日主动立欠据一份,并约定4月份出鱼付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称鱼塘里的鱼暂时不能出售,待出售热水鱼时给付。嗣后被告仅给付了5000元,再次约定当年年底一次性付清。2015年2月15日左右,原告特地叫了一辆车专门去被告处取钱,被告声称鱼塘未出鱼,暂无力给付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该欠款。故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沈文亮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沈文亮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正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