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3执17号申请执行人赵优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明峰,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位于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大街10号。负责人金英利,该公司总经理。带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带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71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移送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了义务,给付申请人赵优山、赵明峰执行款2472.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带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71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在理赔范围内赔偿2472.50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长国
审判员 万树良
审判员 宁关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