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谢天福。
被执行人:陆锦安。
被执行人:谢金凤。申请人谢天福与被执行人陆锦安、谢金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余伟波
审判员 廖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照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