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02执27号

谢天福与陆锦安、谢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天福,陆锦安,谢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谢天福。

被执行人:陆锦安。

被执行人:谢金凤。申请人谢天福与被执行人陆锦安、谢金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余伟波

审判员  廖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照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