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7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宏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
被执行人:徐士风。
被执行人: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宏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徐士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守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