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刑更492号

王攀文运输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攀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492号罪犯王攀文,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王攀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王攀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29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攀文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6.1分。2014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攀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攀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莫仁华

审判员  徐高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