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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3110号

杜成刚与刘玉玺、王术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成刚,刘玉玺,王术琼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110号

原告:杜成刚,住伊宁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刘玉玺,住伊宁市。

被告:王术琼,住伊宁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成刚诉被告刘玉玺、王术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成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隋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