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110号
原告:杜成刚,住伊宁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刘玉玺,住伊宁市。
被告:王术琼,住伊宁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成刚诉被告刘玉玺、王术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成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隋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