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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578号

马梅、王德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梅,王德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马梅,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德孝,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马梅与王德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德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晏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国

审判员  焦丽明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