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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81执86-2号

广西凭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凭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尊民,XX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81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凭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陆宝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静,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广西凭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韦尊民,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被执行人XX平,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凭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尊民、XX平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平已经全部履行凭祥市人民法院(2013)凭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3)凭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建师

代理

审判员  庞 强

代理

审判员  黄玉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仕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