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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295号

胡志金与伙补三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胡志金,伙补三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295号原告胡志金,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松林(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伙补三曲,男,43岁,彝族,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金诉被告伙补三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通知原告胡志金预交案件受理费760元,但胡志金未予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日叁 关注公众号“”